西游记服装领先时尚(西游记的服装设计)
[11]张玉、刘新新、蔡传锋、贾志娟:《基于交通网络传递的传染病风险传播模型研究》,《计算机与数字工程》2017年第12期 [12]Se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A Safer Future: Global Public Health Security in the 21st Century,2007, pp.x-xi. [13]栾荣生主编:《流行病学研究原理与方法》,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2014年版,第6页。
放管服改革既要进行科学的整合,更要强化内部的协作。新形势下放管服改革如何取得更大进展与成效,成为摆在理论界与行政界面前的现实课题。
(二)推行服务标准,建设标准化的服务模式 深化机构改革的关键是要以新的举措提高服务标准,建立服务技术标准,建设效能型政府。[46]但是,应当看到,许多中国地方政府部门推出的网站仍然局限于信息发布,在线服务和互动交流还有待更大程度的发展。[27]本轮机构改革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服务的需求,着眼于人民群众最急迫的突出问题,着眼于更好地保障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3.追踪反馈效果,精准评价服务效果。因此,三张清单相得益彰、相互促进,是简政放权的重要抓手,更是推行放管服改革的制度性回应。
实践证明,互联网技术、数字技术等是放管服改革取得成功的关键。‘放管服改革要求突出‘问题导向,坚持从人民群众和企业的切实所需出发,从政府部门‘端菜向人民群众‘点菜转变,最终目的是要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在抽象解释方面,有权机关可以将贯彻政治决定作为出发点,作出宪法解释的必要性论证。
[1]然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宪法解释机制在实践层面却不尽如人意。如果解释机关在上述做法的基础上,对援引宪法的条文进一步解释说明,可能会让法律解释和决定更体现宪法精神。这是其宪法解释主要的功能定位。[5]与此同时,宪法学理论上也不乏各种各样的观点对宪法规定的含义进行分析和解释。
从宪法实施的角度看,所有宪法之下的实施机关都需要对宪法进行解释。这种解释可以说是一种宪法理解[4]或者法律思维意义上的宪法解释,是实施宪法的前提条件。
分别参见王汉斌:《王汉斌访谈录——亲历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323页。这就是法律问题导向的宪法解释。有权机关对于宪法解释应尽可能克制,不能过于积极。这种意义上的宪法解释,其主体可以是任何宪法之下负有实施宪法职责的国家机构,甚至可以是宪法学研究者,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但我国现行《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12]比如,法工委在答复中认为乡镇人大设立常委会违反宪法,参见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律询问答复(2000-2005)》,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89页。具体而言,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推进宪法解释工作: (一)从非正式解释到正式解释。在这方面,有回避宪法问题的法律解释以及合宪限定解释等法律技术作为宪法解释的替代手段可供选择。
进入专题: 宪法解释 。静态的法律文本只有通过解释才能探求其规范意涵。
因此,当一个社会的政治观念发生重大变化或政治体制有重大调整,有权机关需要作出抽象宪法解释,来增强宪法规范的社会适应性。[9]参见《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69页。
【注释】 [1]乔晓阳:《党的十八大以来立法工作新突破》,《求是》2017年第11期,第8页。同理,成文宪法也需要通过解释才能面向实践发挥其规范功能。[14]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宪法解释的权威机关也要尊重其他机关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对宪法的理解,重视其他机关对宪法条文含义的解释,积极进行宪法对话。在坚持人大主导的前提下,推进宪法解释工作应充分调动其他主体遵守宪法实施宪法的积极性,在宪法确定的分工格局下,充分沟通,协调配合,共同完成宪法解释的任务。2018年国家宪法日座谈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指出,要健全宪法解释机制,加强宪法解释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努力实现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统一。一般法律优先适用,宪法作为一种最后手段(lastresort)。
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律询问答复(2000-2005)》,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29~130页。[3]参见张翔:《功能适当原则与宪法解释模式的选择》,《学习与探索》2007年第1期,第116页。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了阐述。对于有权机关而言,是否启动宪法解释主要考量的是现实问题,不是理论推演。
二、启动宪法解释的必要性论证 我国宪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职权,宪法解释的相关程序机制也在不断健全。[4]王广辉:《宪法解释与宪法理解》,《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第177页。
毋庸讳言,宪法作为法律规范,必须通过这种方式来具体实施。但在中国主流政治观念中,宪法解释的功能定位并非是解决纠纷,而是作为宪法修改的替代方式来适应社会变迁。基于上述制度差异,国外司法性的宪法理论对中国宪法实践的解释力有限,必须立足中国宪法来定位宪法解释的功能。剩下的问题是,如何启动宪法解释?如果基于纯粹的规范逻辑推理和演绎,如何启动宪法解释应该不成为问题。
一般宪法理论也都认为,这里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指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前提下,根据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形成的所有制结构。[3]在抽象解释和具体解释之间作出合理的职权和功能分配,可以避免以宪法为名义的集权,同时也有助于不同国家机关依据其不同功能和职权各司其职,共同形塑宪法规范体系。
三、启动宪法解释的推进策略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从法治体系内部功能分配来看,宪法解释具有补充功能。
当然,这种转化的工作也不能赶鸭子上架勉强为之。如何在一般机构和宪法解释机构之间建立法律问题与宪法问题的转接机制,是未来完善法律性的宪法解释机制需要解决的问题。
当然,如果不同机关之间对于宪法条文的解释出现分歧,有权机关必须勇于担当,发挥宪法解释一锤定音的作用。上述宪法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与四中全会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范围和内涵界定显然不一致。然而要启动具体的宪法解释,首先要面对的问题是:该宪法解释的必要性如何证成? 从构建宪法解释学体系来看,中国宪法每一条都有解释的必要。与上述司法性宪法解释配套的制度是司法审查制度。
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对宪法条文作出专门解释。法律实践中,对宪法的解释应坚持必要性原则。
[8]有关部门对宪法解释问题也已进行了比较充分的研究,并制定了相应的程序规则。(三)从单一主体宪法解释到协调性的宪法解释。
宪法与一般法律不同,在法律效力上优先于普通法律,但是在适用顺序上则正好相反。在实践意义上,任何法律都需要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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